平政办字[20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 为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升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00元提高到24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600元,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