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0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960元提高到年人均108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