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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平民字[2007]10号)
信息来源:平阴县民政局  |  信息编发:平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07-03-28

 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民间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和省市的通知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对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加强在注册登记、组织活动以及收费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诚信建设,强化自律机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实现“理顺体制、规范运作”,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检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均要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间组织,是否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是否积极开展活动;不足3人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得到落实。

(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1、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2、是否有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以及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是否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2、一年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中能否积极开展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

(四)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银行帐户;是否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有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行为;社团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是否合理。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社团是否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是否与资金状况和业务需要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六)组织机构设置和变更登记情况

民间组织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注册资金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是否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按规定履行手续;社团是否按时换届选举,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班子是否团结。

(七)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了以《章程》为基础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及民主管理是否建立了制度并得到落实。

四、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接受年检是民间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凡依法在平阴县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必须按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于3月31 日前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06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务必于5月31 日前报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民间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根据年检情况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对已登记注册而拒不参加年检的民间组织,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注销登记。

五、年度检查等次审定条件

民间组织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年检优秀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成绩显著;

3、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帐户,以及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5、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

6、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二)年检合格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所使用的单位名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及住所一致;

   3、有独立的财务帐户,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4、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等,认真按照民主程序办事,能够正确行使职权;

   6、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接受年检。

   (三)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9、抽逃开办资金的;

   10、连续6个月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11、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县民政局将视其情节做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民间组织应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3、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两份。

七、几点要求

1、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两个《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应与登记管理机关一同督促其限期整改。

2、各民间组织要提高接受年检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年度检查的严肃性。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管理机关进行财务审计。要认真填报《年检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3、年检工作要与贯彻两个《条例》及民间组织诚信建设结合起来,与民间组织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结合起来。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给予注销或撤销;对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

4、年检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将对年度检查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分别在平阴县公众信息网、平阴县民政局网站、平阴县民间组织信息网上进行通报。

5、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民间组织主动做好《民间组织周刊》等报刊征订和民间组织上网工作。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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