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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民政局二00七年殡葬管理工作意见(平民字[2006]9号)
信息来源:平阴县民政局  |  信息编发:平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07-03-28

2007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殡葬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殡葬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当前殡葬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负担,加快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全县殡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

各乡镇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从加强本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和保护耕地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宣传殡改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的殡改意识,积极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祀,革除丧事中的陈规陋俗,形成人人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社会环境。

二、深入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殡葬管理

近年来,通过全县民政工作者的积极努力,我县火化率基本保持在100%。但也发现在个别乡镇的偏远村庄,有偷埋尸体的行为,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第二十三条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个别无视国家殡葬法规的丧主,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坚决起尸火化。

根据《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本县死亡的,遗体应在本县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在本县土葬。要防止尸体外运,特别是一些与外县交界的村庄,很容易造成尸体外流。这样不但影响了我县火化数据的统计,也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要加强对本乡镇运尸员的管理,制定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殡葬环境,确保我县火化率100%。

三、加强领导,规范行业行为,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是各乡镇要加强对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要规范死亡证明信的出具,各乡镇要统一格式,统一管理。要加强对运尸车主的管理,目前我县运尸车主大部分素质较低,要充分发挥民政职能,对他们加强管理,合理收费,增强他们文明服务的意识,对违犯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取消其运尸资格。要加强对殡仪服务网点的管理,净化殡葬市场环境,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店、摊点,禁止制作、销售、使用棺材安葬骨灰。二是要加大对村红白理事会的指导力度,充分调动村两委干部的积极性。要把理事会班子建设好、指导好,同时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在广大群众中提倡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以服务促管理,使村级殡改工作健康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严峻形势,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殡葬管理,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意见

平阴县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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